一、当事人享有哪些诉讼权利?
1、申请回避权;
2、辩护权;
3、提出证人、证据的权利;
4、最后陈述权;
5、请求抗诉权;
6、上诉权。
二、当事人应承担哪些诉讼义务?
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2、遵守诉讼秩序;
3、如实陈述;
4、如实举证;
5、依法履行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或附带民事诉讼调解书。
三、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回避?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的,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四、辩护律师的权利?
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面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面和通信。
五、被害人等从何时起可委托诉讼代理人?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六、本院管辖哪些第一审刑事案件?
本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案件: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七、法院何时决定开庭审判?
本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的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及侦查、起诉程序的各种法律文书复印件等的,应当决定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八、法院在开庭审判以前应做哪些准备工作?
1、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2、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对于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在必要的时候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3、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三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
4、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
5、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九、哪些一审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
1、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案件;
2、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3、对于涉及重大商业秘密的案件。
十、法院如何送达传票及其他诉讼文件?
送达传票、通知书和其他诉讼文件应当交收件人本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交给他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
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受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送达人可以邀请他的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件留在他的住处,在送达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认为已经送达。
十一、一审刑事案件如何宣判?
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判的应当在5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定期宣判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
十二、一审刑事案件审限如何规定?
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如需延长审理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延长一个月。
十三、如何提出上诉?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本院第一审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口头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者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本院第一审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本院第一审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提出抗诉。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关于刑事自诉
刑事自诉指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了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控诉被告人犯罪,要求对被告人进行审判的活动。
1、自诉案件的范围: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以下3类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以及被害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5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的其他案件。
2、自诉案件的特征如下:
第一、自诉的对象一般是直接侵犯公民个人权益方面的犯罪。例如侵犯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名誉权、婚姻自由权等。通常和公共利益有关的犯罪,公民无权以个人名义,通过自诉方式起诉。
第二、提起的自诉案件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案件事实清楚明了,情节相对简单。因为案情简单,被害人不需要求助公安机关、检察院的侦查活动。被害人自己依靠个人力量就能够承担诉讼,收集、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
第三,自诉对象多为性质不太严重,对社会造成的危害不大的罪行,即“轻罪”,如暴力干涉婚姻罪、重婚罪、虐待、遗弃罪等,除此之外的刑事犯罪一般不属于自诉的对象。
自诉案件的对象是社会危害不大的犯罪,这仅是一般情况。1996年通过的新的刑事诉讼法,增设了第三类自诉案件,据此,即使并非情节简单,社会危害不大的刑事案件,只要出现公安、检察机关疏于职守,错误作出不立案决定的情况,被害人就有权以自诉直接将案件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害人能够把原来应由公诉程序处理的案件转成 自诉处理的法定情形是: (1)被害人对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认为不正确的,有权力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人民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立案;(2)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不服的,有权在收到决定书7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如果在采取了上述两种办法后,被害人仍得到原机关维持不立案的决定或维持不起诉决定的处理结果时,被害人就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进入自诉程序。同时,法律还规定了一条更为简便的通向审判程序的途径,那就是被害人也可以省略向人民检察院申诉这一环节,直接将案件起诉至法院。
3、提起自诉的条件
被害人提起自诉,要满足一定的要求,具体而言,提起自诉的条件如下:
(1)自诉人一般应是犯罪行为的受害人。但结合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的规定,存在两种变通情况:其一,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其二,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告诉的,可以由被害人的近亲属代为告诉。
(2)起诉的犯罪案件须属于法律规定的三种自诉案件范围。
(3)受诉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
(4)被告人明确,诉讼请求具体,提出了足够的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4、怎样提起自诉?
提起自诉,由被害人或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他们的诉讼代理人直接向管辖法院的告诉庭提出控告。原则上,应以书面形式,即向人民法院呈递刑事自诉状或者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不过,自诉人不会书写的,可以口头述说有关内容,由法院告诉庭的接待人员负责记录并协助填写诉状。
5、自诉状如何制作
刑事自诉状或者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由首部、案由和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结尾和附注项目五个部分构成。
(1)首部填写起诉人、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项内容。如果确实不知被告人的出生年月日,可只写其年龄。此外,由于自诉具有可分性特点,在被害人是多人的情况下,其中任何一个被害人都既有权单独提起诉讼,也有权不参加他人提起的诉讼;在侵害人是多人的情况下,被害人也具有选择权,可以只对其中一个或几个侵害人提起自诉,而放弃对于其他侵害人告诉的权利。因此,当自诉人或被告人不止一个人时,应注意在自诉状的首部中分别填写清楚。
(2)案由和诉讼请求部分,应写明控告和具体的诉讼请求,也就是写明要求人民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承担什么刑事责任。如果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也应同时写明追究被告人民事赔偿责任及数额。
(3)事实和理由部分。这是刑事自诉状的主要部分,即正文部分。事实和理由部分的写作是否合乎法律规定直接关系着人民法院对自诉请求是否立案受理。一方面,要写明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具体事实,包括被害人与被告人的关系,犯罪时间、地点、手段、过程与结果等;另一方面,要举出充分足够的证据,论证有关案件事实和主张。此外,在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部分,要开列证据目录并说明来源,注明证人姓名、职业、住址。有关物证、书证、鉴定结论等要随诉状一并呈送人民法院。
(4)结尾部分,写明诉状呈送的人民法院名称,具状人的签名或盖章,以及起诉的时间。
(5)附注项目,写明本状副本有几份。
自诉人呈送自诉状或口头控告后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接到人民法院立案或不立案的书面通知。如果在人民法院决定不立案后,自诉人仍坚持向法院告诉,被法院裁定驳回的,自诉人有权对该裁定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