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支招案例:房屋质量问题
案情简介
1995年10月,李先生以62万港元的价格购买位于越秀区××大厦4楼两个单位,面积180平方米。
李先生收楼后发现厨厕渗水,还有一次天台水池渗水造成其室内水浸,装修设施被毁。他多次要求发
展商修理未果,于是李先生拒交物业管理费。
1999年下半年,代行物业管理职能的发展商将李先生告上法庭,追讨物管费、公用水电费,法院判
决李先生败诉。
一审败诉后,李先生房屋质量问题仍未解决,便将发展商告上法庭,要求发展商修复并赔偿装修
损失。
法院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所评定房屋为“一般损坏房”,对于墙体受潮渗漏,可作修复处理。法院
判决发展商败诉,李先生获赔4000余元。
【点评】
山西东奥律师事务所郑惊琦律师称,根据高院的“司法解释”,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
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关键在于业主自行委托房屋安全鉴定部门作出
的“严重影响房屋的正常居住使用”的结论,是否能得到法院的采纳。
律师支招:
及时鉴定房屋质量
在维权策略上,业主在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后,应及时与发展商交涉,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精神
尽早解决问题。如果问题实在严重而无法协商解决,最好先委托权威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果鉴定结
果是“严重影响房屋的正常居住”,可尽早提出退房退款和赔偿的要求。这样不至于拖延多年而未能
解决,同时也防止可能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