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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书可否申请重新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自2004年5月1日实施以来,对“交通事故认定”是否可以申请重新认定,一直是一个很有争议的问题。有人认为对交通事故认定进行重新认定,在新法规中未做规定,所以就没有了重新认定依据,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不服,只能在人民法院提出证据,证实“交通事故认定”的错误,让法院对其更改。现阶段的在各法院、各交警队都是这样做的,都普遍认为不可以申请重新认定,因为这样可以缩短受害人追偿的时间,最大限度地保护受害者的权利。
而理论界也有,对交通事故进行重新认定,是合理合法的说法,这些说法认为:
   首先,认清“交通事故认定”的性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由此明确,交通事故认定书是证据,是由交通管理部门的技术人员根据各种初始证据推定出来的更高一层的鉴定结论。公安部在2000年1月15日发布的《关于对地方政府法制机构可否受理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复议申请的批复》中这样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事实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所作出的鉴定结论。”可见,交通事故认定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一种鉴定结论。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法嫌疑人或者受害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经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鉴定,申请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由此可见,对交通事故认定不服而申请重新认定是有法律依据的。
   其次,本着执法为民的思想,我们不应把“当事人不服交通事故认定”推向法院:第一,对交通事故认定的法定部门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而不是法院;第二,作出交通事故认定是一种技术工作,专业性极强,涉及到多项专业和技术,法官不一定具有这方面的技能;第三,按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不服,而被要求在法庭上举证来证明交通管理部门交通事故认定的错误,显然不公平。例如导致死亡的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会被当做犯罪嫌疑人受到人身限制,失去行动自由,他无法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去推翻交警作出的对他不利的交通事故认定。为了便民、利民,公安机关也应该接受当事人要求对交通事故重新认定的申请。

以上文章由山西太原郑惊琦律师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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