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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 型 案 例

 

千手观音疑被侵权

   2005年8月10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刘女士起诉中国残疾人艺术团及其团长作品署名权纠纷一案。
  原告刘女士诉称,2000年6月底原告应中国残疾人艺术 团《我的梦》歌舞晚会总导演、北京军区战友歌舞团李副团长之邀,为该晚会创作一个女子集体舞。原告接受邀请后,受中国佛教造型“千手观音”的启发,为12名聋哑姑娘创作了“千臂观音”、“半臂观音”、“短臂观音”、“莲花造型”等具有独创性的舞蹈动作所组成的舞蹈作品 。该作品以12人版本的《千手观音》为基础,为18名聋哑姑娘编导了《千手观音》的舞蹈。2005年中央电视台春节晚会上,在没有任何人事先正式通知原告的情况下,出现了21人版的《千手观音》舞蹈演出。2005年春节后,中国残疾人艺术团及其团长未经原告同意,在对《千手观音》申请著作权登记时,无视原告是《千手观音》编创人员的事实,竟然将12人版的《千手观音》舞蹈作品和21人版的《千手观音》舞蹈作品的作者均登记为张团长。而张团长亦向媒体广泛宣传自己是《千手观音》的作者。
  原告认为,自己才是12人版《千手观音》舞蹈作品的作者,21人版的《千手观音》是在未经原作者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的稍加改动,该改动并无多少新的创作成分,不具备实质性的创新,只是换了音乐增加了演员人数而已,因此,不足以构成一个新作品,实际上是对原告作品的使用。请求法院确认原告为舞蹈作品《千手观音》的作者,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人民币5万元;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并公开在报纸及网站上致歉声明。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以上文章由山西太原郑惊琦律师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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