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月13日,轰动一时的全国首宗盗卖QQ号码案一审宣判,深圳市南山区法院认定QQ号并非刑法意义的财物,遂以侵犯通信自由罪分别判处曾某、杨某两名被告人拘役六个月,并追缴两名被告违法所得61650元,上缴国库。
在此之前,我国司法实践领域对盗窃此类网络财富,沿属空白,从一定意义上讲,无论一审法院作出何种判决,都具有重要的标本意义。而深圳市南山区法院做出的一审有罪判决,巧妙地回避了长期争议激烈的“虚拟财产”的定性和定量问题,其意义更加重大。
从一审判决看,法院认定以QQ号码作为代码所提供的网络通信服务才是其核心内容,QQ号码应被认为主要是一种通信工具的代码,最终以侵犯通信自由罪定性,以盗卖QQ号码销赃获利作为量刑情节,作出判决。笔者认为,南山法院的一审判决定性准确,罪名恰当,适用法律正确。
此前,无论是IT业还是法律界,往往将QQ号码与网络游戏玩家通过辛苦“练功”挣来的甚至花钱买来的“金庸币”、“宝物”、“武器”、“级别”等混为一谈,统称为网络虚拟财产。囿于现行法律对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空白,于是对于网络虚拟财产是否有价值、盗窃虚拟财产是否构成犯罪、如何确定定罪量刑标准,颇有争议。南山法院将QQ号码认定为公民通信工具代码,抓住了QQ作为“即时通讯工具”的实质,有效填补了司法实践空白。
由于我国网络立法和网络监管的落后,在许多网民眼里网络账号和资源到底是什么性质都是非常模糊的,致使一些无德网民在网上肆无忌惮,随意盗取别人的账号和“财产”,甚至一些人利用法律漏洞大发网络不义之财。盗卖QQ号被判刑不仅对盗取QQ号码者起到警示作用,而且对于QQ号码拥有者和使用者也有教育意义,他们可以理直气壮地保护自己的QQ号码,尊重他人的号码使用权。
盗卖QQ号码被判刑的意义还在于,它将给其他执法机关严格执法、加强对网络资源保护提供范例。道理很简单,既然盗卖QQ号码情节严重的可以判刑,承担刑事责任,那么,对盗卖或者盗窃QQ号码情节比较严重,不构成犯罪的行为,公安机关就应当对其进行治安管理处罚,因为这种行为同样侵犯了公民的通信自由权。就是说,当网民的QQ号码被盗时,有权向公安机关报案,请求保护。而公安机关则不能以无法律规定为理由拒绝受理。
总之,盗卖QQ号码被判刑,而且以侵犯通信自由罪定罪量刑,是一个司法创新,填补了司法保护网络虚拟资源的空白,具有强烈的标本意义和示范作用。作者为山东政法学院法学副教授。(李克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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